(2015)铁县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宝千与芦宁诉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千,芦宁
案由
,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陈宝千,男,汉族。被申请人芦宁,男。申请人陈宝千与被申请人芦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芦宁所有的辽MU89**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人民币5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芦宁所有的辽MU89**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变卖、转移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