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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小娃、王建文、马体生、周朋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娃、王建文、马体生、周朋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谯刑初字第00963号被告人李小娃、王建文、马体生、周朋子(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自诉人以被告人李小娃、王建文、马体生、周朋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筒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准许自诉人撤诉。”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柴毅刘善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