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4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高琪森与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琪森,李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4205-1号原告高琪森,男,198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李志荣,男,197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妙周,男,1968年出生,住住福建省厦门市,系被告李志荣哥哥。原告高琪森与被告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42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调解结案,被告李志荣已经支付全部款项给原告高琪森,原告高琪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的作为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高琪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志荣所有的价值154570元(其中申请保全标的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提供的作为保全担保的中信银行厦门杏林支行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