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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生与陈伍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2号原告袁生,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陈伍,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诉被告陈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生负担。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