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启茂与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6号原告张启茂,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绍明,曾用名张七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熊素兰,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茂诉被告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新街×号附×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新街×号附×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