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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烟台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孙树刚,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9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