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兵江与浠水县团陂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江,浠水县团陂中心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王兵江,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浠水县团陂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金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江诉被告浠水县团陂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兵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王兵江负担。审 判 长 李登宇审 判 员 程呈友人民陪审员 李桂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查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