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村民,住朱集乡。被告杜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恒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