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学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熤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该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长城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