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贾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