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清诉被告凌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清,凌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陈明清,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周文芳,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涛,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38号一楼。负责人:古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清诉被告凌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清负担。审判员 陶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