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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国营唐家农场与纪小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唐家农场,纪小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38号原告:国营唐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翟鹏霄,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徐长富,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唐家镇朱家村村委会主任,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纪小会(常用名纪亚杰),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国营唐家农场为与被告纪小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唐家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国营唐家农场承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