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连金与余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金,余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56号原告:李连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叶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金与被告余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李连金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