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崔宝龙与杨志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龙,杨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7号申请人崔宝龙,男,汉族,1959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峰,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崔宝龙申请执行杨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峰银行存款三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