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42)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博行执字第224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李燕。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