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谢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