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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谢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