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茂雄与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雄,增城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增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62号原告:杨茂雄,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江红梅,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万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龚伟斌,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润婷,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茂雄诉被告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在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经受理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雄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茂雄负担。审 判 长 涂玉田审 判 员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温丽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