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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医院、石某、梁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新县某医院,梁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程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某,该院医务科副科长。申请人梁某,男。申请人石某,女。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华,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石某、梁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阳新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阳新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梁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6,000元;石某、梁某放弃与本医疗争议的一切诉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