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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陶世良诉被告欧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世良,欧启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陶世良,男,61岁,汉族。被告欧启元,男,62岁。原告陶世良诉被告欧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世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卓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