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屈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裁定书2014-2577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连英,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77-1号申请执行人:屈连英。被执行人: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川分局,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西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吴峰,局长。申请执行人屈连英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川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川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连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