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宗友与青岛昌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友,青岛昌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友。被执行人青岛昌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山东村。法定代理人泮启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宗友与被执行人青岛昌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62423元,已执行0元,剩余16242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