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邓利魁与山东德盛种业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利魁,山东德盛种业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吴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邓利魁,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山东德盛种业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徐俊忠,经理。被告吴立东,男,50岁,汉族,山东德盛种业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职工,住商河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利魁与被告山东德盛种业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吴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利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邓利魁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