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郑根柱、朱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郑根柱,朱秋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56号。代表人:费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一阳,该行员工。被告:郑根柱。被告:朱秋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告郑根柱、朱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一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根柱、朱秋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郑根柱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170925.07元,手续费18484.26元,透支利息254.69元,滞纳金592.69元,合计190256.71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4年5月14日);2、被告朱秋妹对被告郑根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根柱抵押的浙a×××××丰田小型客车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8月1日,被告郑根柱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附件《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借款人郑根柱,被告朱秋妹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2、透支金额213054.08元。3、透支期限:分三十六期偿还,即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但如贷款人出现累计三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等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4、透支手续费:22945.92元,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手续费需同时一次性支付。5、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按照《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透支利息按透支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的5%,最低5元,最高300元。6、还款情况:分期偿还,每期偿还本金5918.17元、手续费637.39元。截止2014年1月27日已还款47380元。7、欠款情况:截至2014年5月14日,欠付透支款本金170925.07元,手续费18484.26元,透支利息254.69元,滞纳金592.69元,合计190256.71元。二、抵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郑根柱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郑根柱。2、主债务:上述《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213054.08元。3、担保范围:透支金额、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全部债务。4、抵押物:被告郑根柱名下的浙a×××××丰田小型客车。5、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2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330010272192。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秋妹对被告郑根柱的上述按揭贷款债务做出共同还款的承诺,故原告诉请被告郑根柱朱秋妹共同归还透支款本金170925.07元及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并主张对被告郑根柱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根柱、朱秋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根柱、朱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归还透支款本金170925.07元元。二、被告郑根柱、朱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支付手续费18484.26元。三、被告郑根柱、朱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支付透支利息254.69元,滞纳金592.69元(计算至2014年5月14日)。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对被告郑根柱提供的抵押物:浙a×××××丰田小型客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被告郑根柱、朱秋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张晓磊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