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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佩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佩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茂。委托代理人:袁俏萍,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法务。被告:梁佩华,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