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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曾某甲,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某甲,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