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出举与顾凤强欠购车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出举,顾凤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68号原告:孙出举,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五岳社区东苑居民组D小区001-1号。被告:顾凤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都市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出举诉被告顾凤强欠购车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出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出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