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米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候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候彦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米民初字第6号原告: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桑坪镇商贸街北一环。组织机构代码证:57496807-X。法定代表人:袁和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豪,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候彦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候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西峡县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