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科、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文科,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5号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杨新雄。委托代理人向洁仪。被告王文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廖永柏。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信立园林公司)与被告王文科、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联程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王文科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4408元(其中事故拯救费200元、车辆损失估价费812元、拖车费450元、车辆维修费17219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867元、车辆停运损失费860元);2、被告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文科、联程物流公司均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告王文科驾驶粤A×××××号货车与陈建强驾驶粤A×××××小型越野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文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粤A×××××号货车的注册登记人是被告联程物流公司,该车未参投保险。粤A×××××小型越野客车的注册登记人是原告信立园林公司。2014年7月3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损,确定粤A×××××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为13599元(隐损待查),原告支付估价费812元。事故���生后,原告将粤A×××××小型越野客车送至广州骏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付拖车费450元、维修费17219元。综上,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共19181元,具体如下:1、拯救费200元。2、维修费17219元。3、估价费812元。4、拖车费450元。5、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00元:酌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粤A×××××号货车的承保单位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赔偿予原告,因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参投交强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王文科、联程物流公司连带负担;超出部分再由被告王文科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原告的损失合共19181元,由被告王文科、联程物流公司连带赔偿2000元;余款17181元,由被告王文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粤A×××××小型越野客车为营运性车辆,该车因本起事故造成营运损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王文科、联程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科、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2000元予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文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181元予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文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予原告广州市信立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潮平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