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民,刘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周爱民(曾用名周友),男,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凌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