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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与被告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杨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卫。被告杨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