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与被告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杨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卫。被告杨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