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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周怀荣与马纪强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荣,马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略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周怀荣,男。被执行人马纪强,男。申请执行人周怀荣与被执行人马纪强债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怀荣的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主持双方当亊人进行执行和解,现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纪强履行执行款3330元,申请执行人周怀荣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款3670元的执行。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纪强承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