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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保字第00194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继华与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华,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94号-1号原告:刘继华。被告: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怀民保字第001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刘继华已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L09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