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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旭理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1026号原告邓旭理,男。委托代理人侯恩超,郴州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志强,郴州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旭理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旭理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旭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旭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邓旭理负担。审判员  李婧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实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