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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柯志燕与韩飞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志燕,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37号原告:柯志燕,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韩飞,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志燕诉被告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志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飞的银行存款1536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志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飞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36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