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红,蒋延孝,刘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焦红,女,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东二路*号院1-2-101.被执行人蒋延孝,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刘传梅,女,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焦红申请执行蒋延孝、刘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