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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新京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京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商初字第933号原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定。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被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委托代理人:吕运来。委托代理人:宋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93元,减半收取计15046.50元,由原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