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冯艳诉金世春、王小燕、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金世春,王小燕,袁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97号原告冯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金世春,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小燕,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第三人袁凯,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艳诉被告金世春、王小燕,第三人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