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冯艳诉金世春、王小燕、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金世春,王小燕,袁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97号原告冯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金世春,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小燕,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第三人袁凯,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艳诉被告金世春、王小燕,第三人袁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