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扣留并提取吴业明工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民,吴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陈民,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和平镇和。被执行人吴业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业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业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工资收入,从2015年1月起至扣满40000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