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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扣留并提取吴业明工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民,吴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陈民,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和平镇和。被执行人吴业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业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业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工资收入,从2015年1月起至扣满40000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