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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谢某某,男,194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某某,女,193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古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