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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某、王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02-5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某、王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231号行政征收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879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8796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