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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娟花与幸驾坡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花,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6号原告李娟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建波,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XX,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花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