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浦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浦举,林琳,吕衍永,曹晶,田虎,刘方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泰安岱岳尊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丽萍,泰安岱岳尊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浦举。被告林琳。被告吕衍永。被告曹晶。被告田虎。被告刘方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浦举、林琳、吕衍永、曹晶、田虎、刘方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