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郑汉誉与赖玉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汉誉,赖玉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63号原告:郑汉誉,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郭伟华,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赖玉新,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云山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一层、七层。负责人:屈叶放。委托代理人:贺莽,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在审理原告郑汉誉与被告赖玉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汉誉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玉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汉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汉誉撤回对赖玉新的起诉。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代理审判员 许佳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纪舜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