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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反诉人)尚红,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朝阳街*号。上诉人尚红因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663-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本诉系要求上诉人拆除位于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房屋引起的,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反诉也是针对上诉人位于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房屋受到非法侵扰所致,二者均是因上诉人位于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房屋的物权纠纷引起,显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与本诉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现尚红提出的反诉与河北省邯郸县兼庄乡人民政府提出的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尚红所提反诉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