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小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杰广与王立军、殷洪英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广,王立军,殷洪英
案由
退伙纠纷,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小初字第2号原告:李杰广。被告:王立军。被告:殷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广与被告王立军、殷洪英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广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立军、殷洪英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杰广并以其12000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杰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立军、殷洪英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