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吴关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关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59号罪犯吴关欣,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婺源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9日作出(1997)锡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关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关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1997)苏刑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2000)苏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关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关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2年4月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关欣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吴关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关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关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关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