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行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朝泉与兰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泉,兰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林朝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兰玉山,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原告林朝泉诉被告兰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玉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朝泉与被执行人兰玉山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现因期限未到未能全额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林朝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目前暂时无法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