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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尹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尹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