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尹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尹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