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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方兵与秦经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秦经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方兵,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秦经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方兵与被告秦经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秦金国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兵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方兵。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