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方兵与秦经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秦经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方兵,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秦经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方兵与被告秦经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秦金国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兵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方兵。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