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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柏青与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柏青,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陆柏青。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岗,主任。申请执行人陆柏青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乐东南里1号楼7栋301-304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至陆柏青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